補助對象:

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設籍本縣65歲以上核定有案之中低收入老人。
  2. 撥發保費補助時,仍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1. 低收入戶老人、70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參加健保,其保費已由政府負擔者。
  2.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極重度老人。
  3. 65歲以上之榮民(含眷屬)健保費自負額已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付者。

補助標準凡符合補助之對象,每人每月比照農保健保費自行負擔金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