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對象:

年滿65歲以上或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 經本局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4.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5. 經本局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須於滿五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但假牙維修費用不在此限。

補助費用標準(以新台幣計):

  1. 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每案4萬元 。
  2. 上顎全口活動假牙每案2萬元。
  3. 下顎全口活動假牙每案2萬元。
  4. 上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每案3萬5,000元。
  5. 下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每案3萬5,000元。
  6. 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每案3萬元。
  7. 上顎部分活動假牙每案1萬5,000元。
  8. 下顎部分活動假牙每案1萬5,000元。
  9. 活動假牙維修費6,000元。


應備文件:

  1. 公所出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書。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本人印章。匯款方式:於本府每年公告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室),申請指定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供轉帳,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為以現金方式領取。如經指定轉帳後,除改為現金方式領取外,一律依匯款方式辦理。

※受理申請單位:逕至本局特約醫療院所進行篩檢及申請,特約醫療院所名冊詳如背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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