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年滿65歲之國民,即民國32年10月1日 (含當日)以前出生之國民。
請領資格:
- 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
- 未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或所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以新臺幣三千元按月累計達原領取總額。
- 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
- 未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 無排富條款之情形。
- 無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福利內容:符合給付條件,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3,000元。
應備文件:
- 填具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郵局或銀行等存褶封面影本。
申請辦法:逕向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提出申請,或逕寄送「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業務處」
(址設:10056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42號)辦理。
超連結網站:http://www.bli.gov.tw/sub.aspx?a=v30KmZGrBvo%3d (勞工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