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本市,經照顧經理訪視評估認定符合下列情況者:
1.年滿65歲以上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失能之老人
2.需改善其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或購買輔助器具者。
二、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每戶全額補助,最高補助10萬元
2.一般戶補助50%,最高補助5萬元
三、服務內容:
1. 住宅設施設備:給水、排水、防水、臥室、廚房、衛浴等設施設備及住宅無障礙輔助設備。
2.住宅無障礙設備:如扶手、位預防華、斜坡改善無障礙空間、改善工程
3.生活輔具: 如拐杖、輪椅、氣墊床等。
四、受理單位:
1.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者: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電話 : 2336889)提出申請。
2.申請住宅設備設施修繕補助者:戶籍地之區公所社建課申請。
五、應備文件:
1.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者:
經評估符合規定者備妥下列文件:
1.申請表。
2.身分證影本。
3.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4.建築物謄本,如為租賃應附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及租賃契約書影本。
5.估價單及修繕前照片。
2.申請住宅設備設施修繕補助者 :
(一)自有房屋:
1.申請表。
2.身分證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
4.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建築物謄本。
5.估價單及修繕前照片。
6.里長證明需修繕。
(二)租用房屋:
1.申請表。
2.身分證影本。
3.低收入戶證明。
4.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5.租賃契約書影本(至少2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6.里長證明需修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