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 年滿65歲設籍本市市民,並實際居住所在地者,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費用2.5倍(107年度為30,970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4.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 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6.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
  7.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列計人口範圍:

  1. 申請人及其配偶 。
  2. 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3. 前點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4. 無第2點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
  5. 前4點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與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2. 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設籍外縣市之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外籍或大陸籍配偶之居留證影本、在監證明、退休俸證明、優惠存款、定存證明...等)。
  4. 申請受理單位: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室。

申請受理單位: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室。